1目前建筑加固改造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建筑物时时发生坍塌等恶性事故,这与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密切相关,为了把坍塌等恶性风险降到低而产生的对既有建筑物加固改造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然而对既有建筑物的加固改造工程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避免风险,我们结合实际工作的资料,归纳分析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1.1建筑加固施工作业对改造有风险
众所周知,由于当今的施工技术、人员素质、安全意识等因素,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经常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这使得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成为建筑企业必须解决的长期问题。然而,加固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都属于综合管理范畴。行业的快速发展并没有能够同时改善技术、人员和意识的条件。
不断有效地完善和重建我们的综合管理体系,如施工质量管理模式和施工安全模式,有效地完善企业安全措施和质量措施作为常态,从而逐步规避建筑加固改造过程中的施工风险,降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纵观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技术水平的提高,人员素质的提高等等,这样的问题一定会越来越好。
1.2建筑后期加固改造后的约束施工法
建筑法的完善是一项国家任务,对行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引导作用。《建筑法》的行政法规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勘探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但这些法律主要适用于在建工程,不适用于已竣工工程。换句话说,现有项目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建筑加固改造阶段的许多行为难以规范。改造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容易出现“经验为主”的随机性,体现在建筑加固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性上,严重时会发生坍塌破坏。因此,应规范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的法律法规,通过在法规设置禁止行为,从法律层面上避免建筑加固改造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现有的《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只有设计和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将受到处罚,但本规定不适用于现有建筑的加固改造,因此加固改造技术人员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当建筑物倒塌和毁坏时,加固和改造现有建筑物的技术人员即使按照强制性标准正确施工,也会受到惩罚。因此,完善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相关法律是一个双向视角,也可以保证施工技术和设计人员按照施工图正确进行施工的合法权益。
当既有建筑结构因功能扩展而进行加固改造时,虽然施工工艺和技术符合强制性标准,但有时会出现规范不足的情况。例如,建筑结构承载力设计中的刚体位移和结构稳定性很少在强制性标准中规定,加上人为因素,会导致改造后的建筑稳定性差,仍会发生倒塌破坏事故。
除上述问题外,法规,认为还有许多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对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有很大影响。比如山体滑坡、山体崩塌、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泥石流、黑道洪水等很多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在现行强制性标准中,只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153-200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准则》 GB50011-2010附录G中的部分规定,是在建筑物加固改造过程中避免不可抗拒的灾害的规定。但这些远远不够。在这些强制性标准中,只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规定了避免偶然因素的设计原则。对于一些偶然因素(如火灾、碰撞、爆炸等对既有建筑造成严重破坏的情况),也可以归因于法规由于自然因素而建立的薄弱性。
1.3 im
上述建筑结构承载力设计中的刚体位移和结构稳定性是承载力的极限状态。此外,材料失效和结构形成机理都处于0103010规定的承载力极限状态。但在强制性标准中,主要是关于物质损害的相关规定,其余在强制性标准中相对较少。由于新的要求对原有结构体系的理解和功能的使用会对整个结构的安全性和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结构改造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应该更严格,这对改造后的工程结构稳定性提出了挑战。
1.4加固改造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当发生建筑物倒塌等事故时,施工方承担很大责任。在中国,对建筑问题的处罚一般都很严厉,但建筑质量问题仍然很多,安全事故也很多。与在建建筑相比,既有建筑由于其特殊性,加固改造难度更大。目前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监管力度较弱,管理意识不到位。但从事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的施工企业普遍规模小、技术力量差、管理意识有限,行业监管单薄甚至缺位,安全事故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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